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八四號
上訴人商發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志迪 被上訴人邦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慈惠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 律師
張卓立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與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經審判長裁定命其於十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程式,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高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