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一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零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