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追加及補正起訴狀繕本各一份。
二、補繳新臺幣壹佰捌拾元之裁判費。
三、補正欲追加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之啟事方塊大小及字體號數等事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富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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