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8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麗梅 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恭
戴正彥 戴君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遲至106年1月2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鄭舒方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