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志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6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097號及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5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4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楊志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2日13│106年4月1日12│106年4月20日10│││時許│時30分許│時28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217號│毒偵字第2131號│毒偵字第1746號││號││││├───┬──┼────────┼────────┼────────┤││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1│106年度桃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69號│1097號│1537號││├──┼────────┼────────┼────────┤│事實審│判決│106.05.12│106.09.08│106.12.25│││日期││││├───┼──┼────────┼────────┼────────┤││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1│106年度桃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69號│1097號│1537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6.06│106.10.02│107.01.23│││日期││││├───┴──┼────────┼────────┼────────┤│備註│(已執畢)││(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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