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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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崇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崇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崇哲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交簡字第121號、本院106年度湖交簡字第4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黃崇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其宣告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有期徒刑2月(另│││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6年1月20日16│104年9月14日6││││時許│時許、8時30分許││├──────┼────────┼────────┼─────────┤│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速偵字第86號│撤緩偵字第47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交簡字│106年度湖交簡字│││││第121號│第415號│││├──┼────────┼────────┼─────────┤│事實審│判決│106.02.17│106.10.06││││日期││││├───┼──┼────────┼────────┼─────────┤││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交簡字│106年度湖交簡字│││││第121號│第41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3.14│107.02.23││││日期││││├───┴──┼────────┼────────┼─────────┤│備註│(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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