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鄭奕苓陳晏鈞 之繼承人、 鄭又奇 即陳晏鈞之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叁仟零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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