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76號聲請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徐金泉 即峰億企業社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叁佰陸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