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兼具保人上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91號、98年度執更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致未能執行判處之刑罰,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送達證書一紙,及司法警察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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