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506號聲請人 李政峰 住○○市○○區○○○路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李王金梅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李王金梅(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李政峰(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金梅之監護人。
三、指定 李政融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金梅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李王金梅之三子,李王金梅因中度身心障礙,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對李王金梅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李王金梅之監護人,及指定李王金梅之長子李政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李王金梅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李政峰為監護人,及指定李政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
⒌印鑑證明。
⒍李王金梅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⒎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李王金梅為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李王金梅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李政峰為受監護宣告人李王金梅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李王金梅之最佳利益,另指定李政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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