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護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護字第259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陳榮枝 相對人○A法定代理人○B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相對人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對人○A業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因其法定代理人○B無力照顧且無替代資源可供協助,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鈞院000年度護字第000號民事裁定延長安置至000年00月00日止。○B現住家環境髒亂、欠缺打理,經濟資源分配思慮欠周尚須討論,且現行工作時間無法於晚間照顧相對人○A,亦無替代照顧資源可供協助,對於相對人○A之返家計畫仍須擬定具體期程與工作目標,並進一步評估執行力。綜上評估,現無合適照顧資源可供相對人○A結束安置返家生活,為維護相對人○A之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全發展,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狀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安置評估報告表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核閱綦詳,且上開安置評估報告表亦載明「○B詢問社工何時可讓相對人返家,社工告知要與○B一同於經濟、住家環境中做討論與改善,逐步改善後方會有進一步的返家安排,○B同意」等語,故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A為年僅一歲之幼兒,無自我保護能力,其法定代理人○B親職功能不彰,親友支持系統薄弱,相對人若未再接受安置,仍無法獲得適當之養育及照顧,其身心有再受害之虞,非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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