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501號聲請人 黃綉珠 住○○市○○區○○○街000號9樓之5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黃林 金釵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黃林金釵(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黃綉珠(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林金釵之監護人。
三、指定 黃玉文 (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林金釵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黃林金釵之長女,黃林金釵因罹患失智症,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對黃林金釵為監護宣告。又黃林金釵之配偶 黃啟臨 、三女 黃秀琳 均已死亡,其次女 黃秀鳳 已遷出國外,故黃林金釵之子女目前僅有聲請人居住在臺灣,再黃林金釵之最近親友為小叔黃玉文,黃玉文與黃林金釵同住在臺南市玉井區,平常互相均有在往來,為此爰聲請選定聲請人為黃林金釵之監護人,及指定黃玉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黃林金釵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黃綉珠為監護人,及指定黃玉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⒊同意書。
⒋印鑑證明。
⒌黃林金釵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⒍黃秀鳳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
⒎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黃林金釵美為失智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黃林金釵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黃綉珠為受監護宣告人黃林金釵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黃林金釵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黃玉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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