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9年度除字第60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大信大信基金│27-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大信大信基金│27-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3│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大信大信基金│27-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4│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大信大信基金│27-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5│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大信大信基金│27-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