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5號、98年度執字第1587、2233、3393、3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以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者」而言,若僅其中一罪之宣告刑經執行完畢,而所併合處罰之數罪則猶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並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最高法院78年2月28日78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22號審理,並於民國98年10月27日判決,於民國98年11月30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又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固已於民國99年
2月20日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1、3至5所示犯罪,則尚未執行完畢(參照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依據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應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3月26日│98年3月25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速偵字第191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772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460號│98年度訴字第50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17日│98年5月2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460號│98年度訴字第503號││決├─────┼──────────────┼──────────────┤││確定日期│98年5月25日│98年6月29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57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33號(│││編號1至5數罪併罰)。│99年2月20日執行完畢;編號1至││││5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月6日│98年1月5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70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7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47號│98年度訴字第34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03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03號││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9日│98年7月21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39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393號(│││編號1至5數罪併罰)。│編號1至5數罪併罰)。│└───────┴──────────────┴──────────────┘┌───────┬──────────────┬──────────────┐│編號│5││├───────┼──────────────┼──────────────┤│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4月6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3349、37│││機關年度案號│44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52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522號│││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30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512號(││││編號1至5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