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介男 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王湘淳
蔡宿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淑玲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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