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87號聲請人 戴杏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辰富 (原名: 黃詠辰 、 黃安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288751號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黃辰富(原名:黃詠辰、黃安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