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 胡蓮春
廖文達 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李春明
簡汝珊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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