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39號聲請人招德塑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宗勳┌───────────────────────────────────────────────────┐│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4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28,455元│0000000│96年5月31日│││限公司│司南港分公司││││├─┼─────────┼─────────┼─────────┼─────────┼─────────┤│2│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4,566元│0000000│96年6月30日│││限公司│司南港分公司││││├─┼─────────┼─────────┼─────────┼─────────┼─────────┤│3│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2,205元│0000000│96年6月30日│││限公司│司南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