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核字第1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核字第1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核字第117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縣美濃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附件,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附件。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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