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核字第12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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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核字第12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核字第12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薏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相對人即債務人江「蕙」庭,應更正為江「薏」庭。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