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40號聲請人 魏誓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光耀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本件為分期付款本票,聲請狀記載之提示日(民國98年8月11日)於第一次分期清償日(民國98年9月)之前,請表明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