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40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謝上文 上列抗告人因返還擔保金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