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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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寶潔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寶潔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曾寶潔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蕭一弘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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