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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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原告 鄭武忠 訴訟代理人 鄭瑋翔 被告 陳溪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溪福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