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原告 王速靜 被告 王源隆
王誌彬 張 王月霞 唐 王月祝 王淑美 陳 王秋月 王湄誼 王龍潭 王偉能 王飛燕 王惠椒 王 楊守 王志銘 王志文 王瓊珠 廖智娘 王世輝 王世珉 王世杰 王佳惠 曾美 曾鴻哲 王素貞 王新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王清榮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確認全體繼承人的應繼分。㈡敬請法院裁判恢復王湄誼如附表一編號
1至6等6筆遺產繼承權。㈢如附表一編號4、5、20所示土地,敬請法院裁判依應繼分,持分繼承登記。㈣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提存價金,受取權人分別可領價金,敬請法院裁判依應繼分分配。㈤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9、21至22所示土地,由繼承人以包裹投標方式一次標售,扣除稅費後的剩餘價金,敬請法院裁判依應繼分分配。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後於民國109年3月31日當庭更正為:㈠被繼承人王清榮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㈡訴訟費用按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擔。經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係就被繼承人王清榮之遺產分割之同一紛爭事實,並為補充、更正事實上之陳述,核與前揭規定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王源隆、王誌彬、張王月霞、 唐王月 祝、王淑美、陳王秋月、王湄誼、王龍潭、王偉能、王飛燕、王惠椒、 王楊守 、王志銘、王志文、王瓊珠、廖智娘、王世輝、王世珉、王世杰、王佳惠、曾美、曾鴻哲、王素貞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係以:被繼承人王清榮於民國75年7月27日死亡,遺有土地共22筆,業經土地重測、分割、出售,及部分已經政府徵收,是目前僅存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現已辦妥繼承登記;而經代位、再轉繼承,兩造均為法定繼承人,每人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載。又被繼承人王清榮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是爰依法請求就被繼承人王清榮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王新春到庭表示略以:同意原告之聲明,希望趕快按法律規定分割,讓繼承人分得應繼分等語。
㈡被告王源隆、王誌彬、張王月霞、 唐王月祝 、王淑美、陳王
秋月、王湄誼、王龍潭、王偉能、王飛燕、王惠椒、王楊守、王志銘、王志文、王瓊珠、廖智娘、王世輝、王世珉、王世杰、王佳惠、曾美、曾鴻哲、王素貞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申請書、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函、被繼承人王清榮遺產清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南投縣地籍異動索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1763號提存通知書、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且有南投縣魚池鄉戶政事務所109年3月4日魚戶字第1090000700號函暨檢送除戶戶籍資料、死亡證明書、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109年3月16日埔地一字第1090002752號函檢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在卷可憑,並為被告王新春到庭所不爭執,其餘被告王源隆、王誌彬、張王月霞、唐王月祝、王淑美、陳王秋月、王湄誼、王龍潭、王偉能、王飛燕、王惠椒、王楊守、王志銘、王志文、王瓊珠、廖智娘、王世輝、王世珉、王世杰、王佳惠、曾美、曾鴻哲、王素貞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核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上開證據方法及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均相符合,自堪信為真正。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另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像,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上訴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
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像(同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繼承人王清榮之遺產,僅存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提存價金,未能完成協議分割,原告因此訴請裁判分割遺產,依上開說明,自為法之所許。
五、關於本件遺產分割之方法,如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示之遺產,原告主張按照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方法予以分割,係依照繼承人每人之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對於兩造均屬公平,且被告王新春到庭並無反對之表示,另被告王源隆、王誌彬、張王月霞、唐王月祝、王淑美、陳王秋月、王湄誼、王龍潭、王偉能、王飛燕、王惠椒、王楊守、王志銘、王志文、王瓊珠、廖智娘、王世輝、王世珉、王世杰、王佳惠、曾美、曾鴻哲、王素貞均無到庭或以書狀就此為爭執;又將該等土地予以分割為兩造按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揆諸上開說明,亦屬分割方法之一,於法洵屬有據,且兩造未來可依協議為利用、分管,或依土地法規定予以處分,以追求不動產之利用效率,對於兩造而言應屬公平、妥適。另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提存價金,性質可分,以原物分配為適當,原告主張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被告就此亦均無反對之表示,核屬適當公平。從而,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王清榮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照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尚屬允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洪正昌附表一:被繼承人王清榮之遺產明細┌─┬──┬────────────────┬────┬──────┬───────┐│編│財產│所在地或名稱│權利範圍│金額或價額│分割方法││號│種類│││(新臺幣)││├─┼──┼────────────────┼────┼──────┼───────┤│1│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443,090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2│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6,512元│分割為分別共有│├─┼──┼────────────────┼────┼──────┤││3│土地│南投縣○○鄉○○段○○○○○號│49分之1│904,622元││├─┼──┼────────────────┼────┼──────┤││4│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4,968,275元││├─┼──┼────────────────┼────┼──────┤││5│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47,228元││├─┼──┼────────────────┼────┼──────┤││6│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81,102元││├─┼──┼────────────────┼────┼──────┤││7│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14,139元││├─┼──┼────────────────┼────┼──────┤││8│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67,998元││├─┼──┼────────────────┼────┼──────┤││9│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103,384元││├─┼──┼────────────────┼────┼──────┤││10│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510,997元││├─┼──┼────────────────┼────┼──────┤││11│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71,893元││├─┼──┼────────────────┼────┼──────┤││12│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13,977元││├─┼──┼────────────────┼────┼──────┤││13│土地│南投縣○○鄉○○段○○○○○號│49分之1│79,853元││├─┼──┼────────────────┼────┼──────┤││14│土地│南投縣○○鄉○○段○○○○○號│49分之1│29,974元││├─┼──┼────────────────┼────┼──────┤││15│土地│南投縣○○鄉○○段○○○○○號│49分之1│79,842元││├─┼──┼────────────────┼────┼──────┤││16│土地│南投縣○○鄉○○段○○○○○號│49分之1│7,432元││├─┼──┼────────────────┼────┼──────┤││17│土地│南投縣○○鄉○○段○○○○○號│49分之1│121,208元││├─┼──┼────────────────┼────┼──────┤││18│土地│南投縣○○鄉○○段○○○○○號│49分之1│107,859元││├─┼──┼────────────────┼────┼──────┤││19│土地│南投縣○○鄉○○段○○○○○號│49分之1│123,682元││├─┼──┼────────────────┼────┼──────┤││20│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116,342元││├─┼──┼────────────────┼────┼──────┤││21│土地│南投縣○○鄉○○段○○○○○○○號│49分之1│5,276元││├─┼──┼────────────────┼────┼──────┤││22│土地│南投縣○○鄉○○段○○○○○○○號│7分之1│70,330元││├─┼──┼────────────────┼────┼──────┼───────┤│23│提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1,165,177元│由兩造按附表二│││價金│1763號提存金(即坐落於南投縣0000000000000000000○○○鄉○○段○○○○○號土地買賣價金淨額││息)│分配取得││││)││││└─┴──┴────────────────┴────┴──────┴───────┘附表二:被繼承人王清榮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1│王源隆│56分之1│代位繼承「 王茂庚 」│││││1/81/7=1/56│├──┼───────┼─────┼──────────┤│2│王誌彬│56分之1│代位繼承「王茂庚」│││││1/81/7=1/56│├──┼───────┼─────┼──────────┤│3│張王月霞│56分之1│代位繼承「王茂庚」│││││1/81/7=1/56│├──┼───────┼─────┼──────────┤│4│唐王月│56分之1│代位繼承「王茂庚」│││││1/81/7=1/56│├──┼───────┼─────┼──────────┤│5│祝王淑美│56分之1│代位繼承「王茂庚」│││││1/81/7=1/56│├──┼───────┼─────┼──────────┤│6│陳王秋月│56分之1│代位繼承「王茂庚」│││││1/81/7=1/56│├──┼───────┼─────┼──────────┤│7│王湄誼│56分之1│代位繼承「王茂庚」│││││1/81/7=1/56│├──┼───────┼─────┼──────────┤│8│王龍潭│32分之1│再轉繼承「 王茂久 」│││││1/81/4=1/32│├──┼───────┼─────┼──────────┤│9│王偉能│32分之1│再轉繼承「王茂久」│││││1/81/4=1/32│├──┼───────┼─────┼──────────┤│10│王飛燕│32分之1│再轉繼承「王茂久」│││││1/81/4=1/32│├──┼───────┼─────┼──────────┤│11│王惠椒│32分之1│再轉繼承「王茂久」│││││1/81/4=1/32│├──┼───────┼─────┼──────────┤│12│王楊守│32分之1│再轉繼承「王茂久」│││││1/81/4=1/32│├──┼───────┼─────┼──────────┤│13│王志銘│32分之1│再轉繼承「 王茂生 」│││││1/81/4=1/32│├──┼───────┼─────┼──────────┤│14│王志文│32分之1│再轉繼承「王茂生」│││││1/81/4=1/32│├──┼───────┼─────┼──────────┤│15│王瓊珠│32分之1│再轉繼承「王茂生」│││││1/81/4=1/32│├──┼───────┼─────┼──────────┤│16│廖智娘│56分之3│⑴再轉繼承「 王崇重 」│││││⑵再轉繼承「 王世昌 」│││││⑶再轉繼承「 王世男 」│││││〈1/81/7〉+〈1/│││││81/7〉+〈1/8│││││1/7〉=3/56│├──┼───────┼─────┼──────────┤│17│王世輝│56分之1│再轉繼承「王崇重」│││││1/81/7=1/56│├──┼───────┼─────┼──────────┤│18│王世珉│56分之1│再轉繼承「王崇重」│││││1/81/7=1/56│├──┼───────┼─────┼──────────┤│19│王世杰│56分之1│再轉繼承「王崇重」│││││1/81/7=1/56│├──┼───────┼─────┼──────────┤│20│王佳惠│56分之1│再轉繼承「王崇重」│││││1/81/7=1/56│├──┼───────┼─────┼──────────┤│21│曾美│24分之1│再轉繼承「 王鴻傑 」│││││1/81/3=1/24│├──┼───────┼─────┼──────────┤│22│曾鴻哲│24分之1│代位繼承「 王崇憲 」│││││1/81/3=1/24│├──┼───────┼─────┼──────────┤│23│王素貞│24分之1│代位繼承「王崇憲」│││││1/81/3=1/24│├──┼───────┼─────┼──────────┤│24│王新春│16分之3│⑴繼承王清榮│││││⑵再轉繼承「 王崇訓 」│││││1/8+〈1/81/2〉│││││=3/16│├──┼───────┼─────┼──────────┤│25│王速靜│16分之3│⑴繼承王清榮│││││⑵再轉繼承「王崇訓」│││││1/8+〈1/81/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