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31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謝竑泰 (原名: 謝杰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竑泰(原名:謝杰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戶籍址設於高雄市鼓山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第1項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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