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文良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文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文良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104年6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103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
6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4年度抗字第527號裁定駁回抗告,於104年7月13日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第
522號裁定駁回抗告,於104年7月13日確定,於103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975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975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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