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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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代理人 周嘉明 相對人 林哲良 (原名 林峰山 )
卓倇如 (原名 卓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破產宣告事件,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林志嵩律師業於民國109年4月21日具狀解除委任,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