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調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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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805號

聲請人 郭敏玲

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顏正豪 律師

相對人 盧柏翰

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契約涉訟,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承攬工程款之聲請調解事件,系爭房屋位於台南市永康區即為債務履行地,顯非本院轄區,故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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