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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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233號上訴人丙○○
乙○○辛○○丁○○己○○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視同上訴人戊○○
壬○○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癸○○被上訴人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