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8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向聲請人借款,並以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應記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倘聲請人未記載或記載不明或不完備時,即屬法定程式有欠缺,法院應定期命補正,聲請人逾期不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㈠借據㈡屆期不獲清償之證明文件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㈣相對人全戶籍戶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6日通知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民國95年10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振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