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78號原告 李建志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 吳之嫤吳美惠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
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1,650,047元(資遣費除外),應徵裁判費17,434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8,717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0,202元(計算式:18,919元-8,717元=10,20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80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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