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巫政松法官林誌誠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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