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上訴人 陳定富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複代理人 呂相璇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偉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被上訴人請求不當得利之金額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楊惠如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