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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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楊美鳳 │花蓮縣壽豐鄉信│95年8月31日│3,120元│FA0000000│0000000││││用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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