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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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共同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右受刑人甲○○因收受贓物、竊盜、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刑事第二庭及斗六簡易法庭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