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丙○○甲○○乙○○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戊○○、丙○○、甲○○、乙○○、丁○○均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戊○○、丙○○、甲○○、乙○○、丁○○因強盜案件,經訊問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涉嫌觸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瓊雯
法官陳端宜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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