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59號原告 莊士敏 被告 陳克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10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943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39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