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493號聲請人 范順郎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范順安 死亡,向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提出證物釋明與被繼承人范順安間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需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