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黃健治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守仁吳廣義張忠恒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柯承恩方國健蔡士傑 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召開年度大會,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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