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告 李志賢 被告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陳麗華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40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00元,揆諸首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8,418元。
另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至本院,同時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送達予他造收受,以節省訴訟時程,併此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