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47號原告吉利發生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福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上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05,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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