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奇桓科技電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勝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37,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