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進興
吳麗蘭 陳怡璇 陳怡呈 陳彥呈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慶隆
陳賢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陳進興、吳麗蘭、陳怡璇、陳怡呈、陳彥呈(下稱上訴人5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12日送達上訴人5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5人逾期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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