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自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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