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257號聲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票載金額。(原因事實欄中之敘述有誤)。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