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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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324號
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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