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