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經發佈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保證金收據、通知保證人送達書回證影本各一份,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電話紀錄表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