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秦慧綺┌──────────────────────────────────────────────────┐│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二三八三七五|六│股票│壹│壹佰伍拾││├─┼───────────────┼──────────────┼────┼───┼────┼───┤│2│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二六八一三七|七│股票│壹│壹佰玖拾││││││││伍││├─┴───────────────┴──────────────┴────┴───┴────┴───┤│註: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